光厂作品授权服务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光厂作品授权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供稿人”是指上传作品至光厂“素材市场”进行销售的实名认证用户。

1.2 “作品”是指供稿人原创或依法取得有效授权并上传至光厂“素材市场”,用于有偿交易的数字创意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作品和音乐作品)。

1.3“交易”是指作品著作权使用权的有偿授权许可,不涉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转移。

1.4“购买方”是指通过光厂“素材市场”向供稿人支付费用,下载由供稿人提供的作品的用户。购买方除下载作品外还需要完成作品使用权授权操作,通过填写授权信息并获取授权书明确作品的被授权方,购买方既可以明确自身为被授权方,也可以指定其他民事主体作为被授权方。若购买方购买并下载作品,但未获取授权书,视为作品授权未完成且被授权方未获得作品授权使用许可。

1.5“授权方”是指“www.vjshi.com”的运营主体-成都光厂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厂”)。在光厂“素材市场”的单件作品交易中,光厂基于供稿人合法有效的授权,作为授权方向作品的被授权方出具作品授权书。

1.6“被授权方”是购买方根据《光厂服务协议》《光厂作品授权服务协议》和光厂授权规则,在作品授权书中指定的实际使用作品的民事主体(即作品的实际使用方)。被授权方有权在作品授权书指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作品,单个作品单次授权的被授权方为单一主体,若购买方在被授权方一栏填写多个主体,则该次授权无效。

1.7“授权范围”或“范围”是指作品的被授权方被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类目,同一作品的不同授权类型许可使用的范围不同。被授权方应当在授权书中列明的被允许使用的范围类目内使用作品。

1.8 “授权项目”或“项目”是指作品的被授权方实际使用作品的场景,购买方在获取作品授权书时,除填写被授权方主体信息之外还可以填写实际使用作品的项目信息,购买方填写完项目信息后,可以获取作品授权项目证明。

1.9“使用”是指购买方在“素材市场”购买作品并按照乙方平台授权规则及《光厂作品授权服务协议》的要求正确填写授权书所需信息并获取作品授权书后,指定的被授权方可在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使用(若为音乐作品的,则“使用”不包括对作品进行词曲改编、翻唱和重录等二次创作)。此定义特指《光厂作品授权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相关条款中涉及到的对作品的使用,非对作品的使用不受此定义的约束。

特别说明

2.1经供稿人合法有效的授权,购买方通过光厂“素材市场”购买供稿人的作品,光厂作为授权方向作品的被授权方出具作品授权书。但不视为光厂作为作品的实际交易方,光厂不上传也不提供任何作品,购买方购买并下载的作品仍由供稿人直接提供,作品的交易双方为购买方与供稿人。

2.2本协议对被授权方使用授权作品的方式做出约定,购买方在成为被授权方或指定被授权方之前,也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3光厂及作品的供稿人有权监督被授权方是否按照作品授权书的要求使用作品。若被授权方未按照授权书的要求使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超出作品授权书约定的授权范围使用作品,或将作品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供稿人及光厂均有权以自身的名义向作品的被授权方追责,被授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授权说明

3.1购买方需根据光厂授权规则填写授权书所需信息,明确作品被授权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作品具体的授权信息以购买方实际获取的授权书为准。授权时间从购买方填写授权书所需信息并获取授权书时开始,若作品交易中的购买方已购买作品却未填写授权书所需信息,则视为未获得作品授权使用许可。

3.2被授权方通过授权方授权获得作品非排他性、非独家、不可转许可、不可转让的使用权利。被授权方信息一旦填写不可更改,若实际使用作品的主体与授权书中填写的被授权方主体不一致,则实际使用作品的主体视为未获得作品使用授权。除本协议中明确陈述的授权之外,光厂未授予被授权方对作品的其他任何权利。

3.3作品授权类型根据被授权方的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授权范围分为个人授权、企业授权和企业PLUS授权,作品不同授权类型的授权使用范围不同。购买方应当选择与被授权方主体和授权范围相一致的授权类型,不同授权类型的区别详见作品的详情页和/或购买页。

3.4购买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被授权方信息,授权书中的被授权方应当是实际使用作品(含使用作品创作的衍生作品)的主体。若购买方系受托为他人之需(如为他人制作视频)购买作品,且使用作品制作的视频交付给委托方实际使用,则实际使用作品的主体为该委托方,授权书中的被授权方应为该委托方。

3.5被授权方仅在有限用途中获得作品的使用权,作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仍归属于供稿人或作品所有权人。

、作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4.1被授权方应严格按照作品授权书的要求使用作品,不得超出授权书约定的授权范围使用作品。

4.2作品授权类型为个人授权的,严禁将作品用于企业行为(包括企业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

4.3购买方和/或被授权方禁止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分享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共享或转让作品的目的在数字资产管理系统、互联网、共享硬盘或类似设备上分享作品或将作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4.4购买方和/或被授权方禁止转售、再次分销、共享等方式转让或实质性转授权任何作品。

4.5被授权方使用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也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也不得利用作品发布欺骗性广告或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6购买方和/或被授权方严禁将作品中的人物肖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4.6.1色情片或类似情形,约会服务或类似情形;

4.6.2诽谤或带有其他非法、冒犯或不道德内容的用途。不得将含有人物肖像的作品用于暗示作品中的人物参与任何不道德或非法行为或者遭受身体或精神衰弱、疾病或状况的用途;

4.6.3使作品中的人物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任何负面性评价的情形;

4.6.4将作品用于商业标识或申请商标;

4.6.5其他广告宣传中引人误以为与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关系如代言等情形。

4.7被授权方禁止将作品用于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宣传或宣传品,或用于丑化诋毁或攻击任何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4.8被授权方不得虚假声称或通过其他方式引人误解其是主要由授权作品组成的作品的原作者。

4.9 供稿人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权利,对作品中涉及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等党政图案不享有权利,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

、知识产权及署名

5.1任何带有“光厂”字样或者使用光厂其他商业名称、商标、品牌名称、或者服务标志(统称为“标识”)的所有权归光厂所有。未经光厂授权,购买方及被授权方均不得擅自对上述标识进行使用。 

5.2除被授权方被明确授权外,光厂不授权、也不保证被授权方有权使用作品中所描述的名称、人物肖像、商标、企业标志、经著作权登记的和未经著作权登记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设计、艺术作品或建筑作品。被授权方自行决定对于该作品的使用是否需要人物肖像或专用权授权,对于作品的人物肖像或专用权授权,光厂不承诺保证完全满足被授权人使用的要求。在使用作品前,被授权方应当从第三方获得使用所必需的全部专项授权。

5.3如无特别提示说明,供稿人在光厂销售的视频作品均不包含该视频作品为展示效果所添加的音频(含音效,下同)、字体和插图,该视频作品的授权亦不包括对所附带音频、字体和插图的使用,被授权方若需要使用的应另行获取相关授权。

5.4被授权方将作品用于视听作品中,并且制作人员名单中包含其他授权作品或素材的提供者,则被授权方需按类似尺寸、在类似位置按照作品授权书中供稿人和授权方标明的信息署名,即“供稿人名称(姓名)/光厂”。

5.5被授权方可以为说明来源之目的使用光厂和/或作品供稿人的名称(姓名),但是除非获得事先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其名称(姓名)、标识和商标。

六、赔偿保障及责任限制

6.1被授权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在授权书中指明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作品,并且确保供稿人和光厂不受侵害。对于被授权方将作品用于授权书未明确允许的范围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都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如果因被授权方违反本协议或与光厂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因此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被授权方承担。因供稿人的作品违反光厂发布的协议或被投诉侵权导致光厂被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光厂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方式向供稿人追偿。

6.2五十万赔偿保障。在被授权方未违反本协议以及与光厂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情况下,被授权方按照光厂平台规则及购买作品时获取的授权书的规定使用授权作品与第三方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被授权方或购买方应第一时间联系光厂协助配合解决侵权纠纷,若因著作权纠纷事件给被授权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授权方有权向光厂主张赔偿,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应以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或经光厂认可的调解书(含和解书)为准,且光厂对单个作品的单次授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上限为人民币五十万元(¥500,000元)。但若经光厂通知或者被授权方通过任何方式获悉任何作品被指控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后被授权方继续使用该作品的,或被授权方未获取授权书而使用作品的,或未按照授权书的约定使用作品的,或被授权方承担经济赔偿前未联系光厂协商处理的,则不适用前述赔偿保障。

6.3责任限制。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利润损失、惩罚性、特殊、间接、后果性、附带或其他类似损害、费用或损失,光厂无需对被授权方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承担责任,即便光厂已被告知可能发生该等损害、费用或损失。

、协议终止

如果购买方和被授权方违反包括本协议在内的与光厂签订的任何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被授权方超出作品授权书约定的授权范围使用作品,光厂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被授权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授权作品、删除或销毁任何复制件,并且被授权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光厂确认已遵守上述要求。

、效力说明

8.1完整协议及约束力。本协议由购买方在购买作品时通过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同意,本协议及购买方获取的作品授权书是光厂作品授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作品的购买方及被授权方均受本协议效力的约束。购买方和被授权方除遵守本协议外,还需要遵守作品展示页面及购买环节的指示、作品授权书约定的授权范围及明确提示、以及网站公告或单独发送的书面通知。本协议的条款与购买方和被授权方发出的任何购买订单、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包含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的,以具体购买订单、协议的条款为准;其他协议未涉及的,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8.2 可分割。本协议的一条或多条规定在任何方面被认定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对于该等无效规定,应进行必要限度的修订,使其能够强制执行。

8.3弃权。除非提供明确的书面弃权声明,否则不得将任何一方的任何行动理解为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放弃。

九、其他

9.1转让。光厂可以将本协议转让给关联公司或权益承继人,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购买方和被授权方的同意,前提是该实体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9.2电子存储。购买方和被授权方同意在储存及传送授权作品时保留版权符号、光厂的名称、内容识别符和包含原始内容的电子文件中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数据,以及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内容。

9.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理解和管辖。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或本协议的违反、终止或无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够在协商开始后三十(30)日内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光厂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通知。本协议项下要求发给光厂的所有通知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光厂指定的邮箱。

、其他

10.1本协议和《光厂作品上传及销售服务协议》是《光厂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中未明确或未提及的内容在《光厂作品上传及销售服务协议》和《光厂服务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光厂作品上传及销售服务协议》和《光厂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解释本协议。

10.2以往购买作品的用户,仍可按照购买时适用的光厂授权规则和要求使用作品。

历史版本

2021年11月17日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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